“远洋捕捞”式办案严重损害企业的投资信心 这场研讨会上,知名浙商和学者这样说……

2024-09-23 12:11:51 世界浙商

9月19日,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发起一场对于“远洋捕捞”型案件的研讨会。多位与会者认为,“远洋捕捞”式案件看似为个体微观企业之遭遇,但破坏的是企业对外投资和发展的信心,可能会对相关地区的营商环境带来难以逆转的损害。

近日,个别浙商在外遭遇“远洋捕捞”式办案的遭遇引发了无数人的关注。9月19日,由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发起了一场对于“远洋捕捞”型案件的研讨会。

9月3日,《浙商》杂志发布了独家报道《知名浙企疑遭“远洋捕捞”式办案上百亿资产或不翼而飞》,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而在19日的研讨会上,多位知名浙商、法律界专家、学者与政策研究者就以这一案件为切入点,从法理、企业发展以及宏观经济等多角度出发,深度剖析了其背后的典型意义,以及深远影响。

多位与会者认为,新湖集团的遭遇亟待正视与解决。目前,出现个别不好的苗头——逐利式跨区域执法行为,即“远洋捕捞”式案件看似为个体微观企业之遭遇,但破坏的是企业对外投资、发展的信心,也可能对相关地区的营商环境带来难以逆转的损害。

法律界人士这样看

陈有西  京衡律师所全国管委会主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湖北地方法院对新湖案件的判决存在几个明显的重大问题:

首先,案子并没有经过单位犯罪的侦查,起诉时增加了同个人被告无关的单位,这就剥夺了单位被告人抗辩和知情的权利。此外,已经生效的受贿人判决中已经明确认定了个人行贿,这个判决也同湖北省高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既判法律文书相违背。

其次,判决将新公司和老公司的责任混为一谈,将公司转让前老股东的个人行为,认定到新公司的单位头上。刑事责任是不能够按照民法责任一样进行继承的。

第三,公司转让发生在2010年,距今已经10多年。新公司的资产增值,是现在的公司增加投入获得采矿许可整合资源努力经营才产生的,从购买时的2亿多,增值到数百亿。所有老股东已经退出,新公司全是新股东,不知道以前老股东的任何行为,收购方是善意第三人。新公司跟原股东的行贿犯罪毫无关系。

第四,原来的华易隆鑫老公司本身,也不存在单位行贿行为,只是公司股东个人之间的利益处分,生效判决没有认定有单位行贿,只是个人股东之间行贿。

第五,华易隆鑫所属矿权系合法正常取得,非因行贿方式取得。相关行贿受贿行为,也丝毫不涉及公司名下矿权财产。而判决追缴现在新公司新股东的现有巨额股权资产,严重违背事实真相。

第六,此案涉及资产金额多达数百亿元,却以刑带民的方式,对单位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却追缴了数百亿的股权资产,这根本不是免予处罚,而是重大判决。由县级法院处理了民事案级别上应由省高级法院才能一审的重大民事权利。不符合法院基本的级别管辖的原则。把巨大的财产权益控制在中级法院以下处分掉,获取了巨大的非法的地方利益。以“刑民合一”的方式严重违法管辖。

郑金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

该案件的关键是新湖集团的收购行为是不是善意取得,新湖集团是否为善意第三方。

整体来看,新湖集团收购华易隆鑫七位原股东的股权后支付了对价,具体可从三个角度分析,即新湖集团对原股东的行贿行为是否知情,股权转让的程序是否合法,收购中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根据目前已经公开的资料可见,新湖集团对原股东的行贿行为不知情,股权转让程序合法,也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因此,新湖集团的收购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应被认定为善意第三方,所取得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专家、学者这样看
 
姚先国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中国正在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加速现代化的进程中。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优化经济秩序至关重要。

这一案件反映出来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问题值得深思。浙商是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商帮之一,已经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因此,政府不仅要重视解决企业家群体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要不断增强企业家的维权能力;还要加强区域协调和政府间沟通合作,使整体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为企业家施展才华创造有利条件。

郑明治 浙商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在当下民营经济面临诸多挑战之际,这一案件具有极为重要的典型性意义。如何妥善解决,更关乎民营企业尤其是在外浙商的营商环境。我们常常讲,既要关心民营企业飞得高不高,更要关心民营企业飞得累不累。此时此刻,正是体现这一精神的重要关键点。

刘亭 研究员、浙商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一直以来,国家非常鼓励发展壮大民营经济,高度重视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在此背景下,把涉及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典型性案子处理好,是可以起到“原子弹”般的标杆示范作用的。此外,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个别地方财政收不抵支,此类案件的出现,也给我们提了个醒:浙商发展到哪里,“地瓜经济”的枝蔓到哪里,相应的支持和服务就应该延伸到哪里。

卓勇良 中国体改研究会特约研究员

这一案件表明,浙商发展“地瓜经济”,瓜藤向外伸展难免脆弱,甚至具有断根的巨大风险。如按这一案件的逻辑,浙商在外投资的合作方及投资地企业,其当地任一人士的相关违法行为,均或将使浙商遭受灭顶之灾。此举有违二十届三中全会“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精神,以及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类似事例的恶劣影响。如果涉嫌枉顾法律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严惩当事人,依法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同时,也要积极支持企业依法维权。浙商对外投资,是浙江也是中央支持鼓励的商业行为,有利于浙江,也有利于全国及兄弟省份。浙商在外遭遇司法困窘,应积极了解事实真相,依法出手相助;此外,还要抓紧司法救济。这一案件的判决,已在当地生效执行,新湖集团已完全失去原有股权,但或许还有依法补救的路径,期待“柳暗花明”。

徐剑锋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在此类案件中,地方保护主义是个表象,核心问题是依法治国问题,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只有以此为根基,才能进行公平竞争,才能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发展。此类案件的出现,表明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仍任重道远。

为解决此类问题,制度性和政策性的预防很重要。要建立起司法相对独立的制度性规范,建立异地司法的磋商合作机制,创新异地罚没收入先入账国家财政再分配等机制,避免地方行政干预司法,消除司法异地抢钱现象。同时,要加强微观层面的预防机制,建立起中小企业的法律支持体系,通过政府资助,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密切合作,为中小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准公益性服务与司法救济。

杨轶清 浙江省浙商研究会执行会长、浙商博物馆馆长、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此类案件的解决,关系到员工及其家庭利益和民营企业安危,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企业家信心,它不是一家企业之事,甚至不是浙江一省之事,而是关系到优化整体营商环境的大局。它的普遍性及典型性意义,也令我们更为关注后续进展和最终解决情况。

企业界人士这样看

知名浙商A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已经不是个案,有可能导致企业家们人人自危。

浙江是民营企业大省,“地瓜经济”发展壮大是重要特征。浙江的企业在外发展、投资无数,按此案例,万一哪天前面股东出问题了,就有可能影响现有股权。因此,这个案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非常恶劣。

对于企业家而言,发展最需要的是可预期、透明公正的营商环境,希望司法系统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要依法治国,而不是简单地用法治国。

知名浙商B

一直以来,我国都十分重视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反复强调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正是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一环。当前环境下,更应尊重企业家精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公正个案的解决,关系到人们对于经济环境的信心。

媒体这样看

俞柏鸿 资深媒体评论员

此类案件如得不到公平公正的结果,那么浙江的发展会面临很大困难。浙江的民营企业众多,地瓜“藤蔓”茁壮,企业家大量在省外投资。这类案件会引发“从众效应”和“破窗效应”,有可能导致连环效果,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

冯永明 《浙商》杂志总编辑

作为媒体,面对此类案件,我们力图理性、建设性发声。《浙商》杂志是浙商的精神家园,浙商强,则中国民营经济强。自2004年创刊以来,全面记录浙江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炼浙商实践,提升发展信心,多维度全方位地营造浙商“安心工作、放心创业、宽心致富、真心为国”的良好营商环境。

来源:浙商杂志官方微信公众号 记者 姚恩育 见习记者 胡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