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后,民营企业还需要什么?

2025-06-13 11:10:12 世界浙商

近日,一场由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联合举办的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讨论会在杭州召开。

这是一场意义特殊的会议:就在此前的5月20日,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明确了市场准入、产权平等保护、营商环境优化等关键制度设计,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定心丸”。

本次讨论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举行,旨在通过会议,探索进一步落实立法精神,助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将法律精神融入营商环境建设。来自京浙各地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与企业家代表齐聚一堂,结合典型案例,就如何以法治之力拓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空间展开讨论。

良法善治必须双管齐下

“从当前的社会现实来看,良法促善政,要想用良法管住权力的任性,良法与善治必须双管齐下。”华立集团董事局主席汪力成这样说。他就近年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跨区域趋利性执法司法现象分析,此类“远洋捕捞”案件常以民营企业为对象,其发生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打击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经营发展的信心,也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损害法治权威。

此前,由《浙商》杂志等媒体报道的《知名浙企疑遭“远洋捕捞”式办案 上百亿资产或不翼而飞》就是个典型案例。

在汪力成看来,律法千百条,落实第一条。良法需要得到严格执行,需要让企业感受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真真切切的保护,受到不法对待时正义能得到及时伸张,公平能得到有效维护,维护法律应有的地位与威严。而良法善治要双管齐下,缺一不可。民营企业需要的不是特殊政策、特殊待遇,而是应有的公平和正义。

圣奥集团董事长倪良正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对于民营企业是极大鼓舞,他对于未来这一基础性法律的落实十分关注。在他看来,以过去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为抓手,是很好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在企业家们看来,民营经济促进法之后的道路依旧绵长,唯有持续打造企业发展竞争公平公正的环境,才能让民营企业家安心求发展,努力拓创新。

勿让民营企业成为“怀璧其罪”的“唐僧肉”

“民营企业若没有公平公正的法治保障,处于制度洼地,那么在外发展就像是引人垂涎的‘唐僧肉’,很多人都会想来分一杯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这样比喻。他表示,下医医已病,上医医未病,要以法治精神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眼前之计是已有的“毛病”及时“医治”;中策是全面筛查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予以纠偏;长远之策正是持续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精神,持之以恒建设公平公正的法治基础。

卢建平还表示,跨地区趋利性执法的一大原因是,执法工作与罚没收入挂钩。要从根本上解决异地趋利性执法的相关问题,要从国家治理角度破题,应考虑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问题。他建议,“对于标的额巨大、在社会上广泛影响的重要案例,要有一套完善的再审提审、监督问责的机制,最高检可以建立跨区域的(代表中央权力)执法监督审判专项检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沈田丰表示。他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宣言式法律,主要用来确立法律的基本框架与原则,正因如此,如何遵守其精神,保障其实施是未来的重点。

浙商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刘亭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后,“徙木立信”很重要,即通过兑现承诺,以确立法律与政令的公信力。“目前,我国各方面特别是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已经足够全面,但仅仅停留在‘有法可依’上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阶段,可以抓住几件能令民营企业家拥有获得感的重要事情,一抓到底,取信于民。”

浙商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郑明治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正式施行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意义在于固根基、稳预期、立长远,应当强化对这部基础性法律的宣传解读,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以关键问题、典型案例开路,另外,各方应当支持推动制度建设平稳衔接。

新湖百亿矿权案的标杆意义

亲历了新湖集团原先持有价值数百亿的新疆宜矿产权被异地划转至湖北宜昌的京衡律师事务所董事长陈有西则以该案为例,介绍了民营企业在面临此类案件时的被动与无助的局面。2010年,新湖集团通过合法途径,投资2.2亿元向7名时任股东收购了新疆宜化矿业50%股权,经过14年的苦心经营,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后,到2022年,新疆宜化矿业的全部资源量采矿权评估值超300亿元,意味着新湖投资的矿权估值达到150亿元左右。

然而,由于原7名自然人股东之一胡某涉及一起行贿案,湖北地方法院先认定其为个人行贿行为,后变更为单位行贿罪,并且故意混淆老股东与作为善意第三方的新股东的关系,追缴善意第三方取得的合法财产,最终令新湖集团持有的股权“返还给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而令新湖集团这家中国民企500强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生死存亡危机。

陈有西表示,这样的典型性案例,具有标杆性意义,其后续处理结果将对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形成重要影响。

中国体改研究会特约研究员卓勇良表示,若如新湖这样典型且影响重大的“远洋捕捞”案得不到解决,则说明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的“法治固根本”依然任重而道远。针对这类跨区域趋利性执法司法,卓勇良提出了改革现行分税制的建议:“稳步实施分税制改革,有利于各地增强商业文明和提升市场化水平,有利于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有利于‘法治固根本’。也让部分地区的趋利行为从根本上失去了动机。”

与会人士强烈呼吁,新湖矿案这样的异地趋利性司法的典型案件应该引起最高法足够重视,尽早脱离湖北地方法院,启动提级再审流程。与会人士都表示,目前,着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典型困境和标杆性案件,将有助于更好提振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

来源:《浙商》杂志 记者 姚恩育

 

来源:《浙商》杂志